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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成立时间:1991年1月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ORIENTAL CULTURE STUDIES ,缩写 CAOC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东方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
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
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全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掘和整理东方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东方
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团结统一、振兴中华、
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自觉加强
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在从事各项活动时,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
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发掘、整理和研究东方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二)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密切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企
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等;
(三)组织与改革开放事业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
相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讨论会、展览会和各种文化活动;
(五)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六)组织优秀学术成果的推广活动;
(七)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书刊;
(八)组织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和文化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愿为东方文化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学术团
体,经过申请程序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
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
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
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民
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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